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基础工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政治标准是首要、严格程序是保障、严肃纪律是关键。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自治区发展党员工作规程》和《关于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从严从实做好2017年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 入党基本条件和要求
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申请人为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且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坚决执行党的决议,按期交纳党费。
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要做到突出素质上的全面性,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综合素质、一贯表现,不能片面地以学业成绩、工作成绩或用人标准代替党员标准;另外,要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政治合格;最后,要突出标准上的严肃性,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入党,防止“带病入党”,保证吸收的每一名新党员都是合格的。
二、 党员发展工作流程及要求
为做好从严治党新常态下的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省委组织部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将发展党员工作分为申请入党、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发展为预备党员、转正为正式党员五个环节。现将每个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入党
1.申请。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须本人手写,不能打印。
2.谈话。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见附件1.《入党申请书格式》、附件2.《个人自传格式》、附件3.《谈话记录》)
(二)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1.确定。一般情况下,对经过六个月以上的培养考察,基本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党申请人,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团员或非党员团干部必须经过团组织的推优),由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登记。
2.培养。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通过安排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3.考察。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及时登记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每半年提交一份手写的思想汇报。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做好流动入党积极分子的衔接和接续培养教育工作。
(附件4.《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附件5.《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登记表》、附件6.《双学小组学习情况鉴定表》、附件7.《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三)列为发展对象
1.确定。对经过至少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并准备在一年内发展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在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基层党委备案登记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培养考察。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3.政治审查。党组织对发展对象本人和父母、配偶、子女等进行政治审查。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的政审综合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支部出具和盖章同时加盖基层党委公章。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4.集中培训。为了保证培训质量,省直单位的发展对象统一由省直工委组织部负责进行培训考核并发放“结业证书”,个别基层党委需培训的人数较多且具备办班能力的,须向工委组织部申请,经审定合格后,由工委组织部授权可自行办班,并统一发放“结业证书”。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对参加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在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集中培训并考核。
(附件8.《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申请表》;《政治审查外调函》“将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上级党委备案意见”、新疆工程学院党校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结业登记表)
(四)发展为预备党员
1.预审。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入党意见。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审查结果,审查合格的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2.公示。基层党委预审合格后,由所在支部将新发展党员对象在其工作单位或生活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应根据实际,采取适当形式。公示期为5-7天。对没有人举报或举报材料经核实不影响发展的对象,支部应及时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对反映不好、经调查核实有问题的,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发展。
3.票决。基层党委派人和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完毕在一个月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谈话。支部填写《发展新党员审查表》,并将入党相关材料整理后报基层党委审批。基层党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将情况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
5.审批。基层党委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同时不能跨年度。基层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
6.审查备案。基层党委审批新发展党员通过后,要在一个月内及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审查。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审批新发展党员后,在《发展新党员审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将入党全套材料报省直工委组织部进行审查,所属下级党委发展的新党员报上级党委(党群部)审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接到基层党委报送的发展新党员材料后,要及时审查不得拖延。基层党委审批新发展党员后,凡没有报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备案的,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转正为正式党员
1.继续教育和考察。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每半年将考察情况登记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中,预备党员每半年向党组织提交一份思想汇报。
2.按期转正。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满前一周,本人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对预备党员转正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对预备党员进行公示,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基层党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同时不能跨年度。基层党委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支部,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3.材料归档。发展新党员材料必须客观、完整、规范。发展为预备党员材料主要包括第一次向党组织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政审证明材料(函调或外调材料)、政审综合材料、关于征求党员和群众入党意见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新党员审查表;预备党员转正材料主要包括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关于征求党员和群众转正意见材料、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公示报告。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全套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或交党委保存。
(附件9.《转正申请书》、附件10.《预备党员考察表》、谈话谈心记录本、思想汇报)